3.明确专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协管员网格监管责任。按照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的“四定”原则,明确市和县(市)、区专职监察员、镇(街道)兼职监察员、协管员网格监管责任。
(1)市劳动监察机构根据责任分工,指导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工作,对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用人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2)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1-2名专职监察员为一组,负责1-2个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责任区域内用人单位监管负全责。指导乡镇(街道)兼职监察员、协管员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受理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行为。
(3)各街道可以根据区域面积、企业数量、具体分布情况,划分若干网格区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较多的区域,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加挂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单位配置机构牌子。其中,市内六区网格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相统一,网格区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基本监管责任单位。每名兼职监察员负责2-3个网格内用人单位的监管,对责任网格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管,指导协管员开展工作,调查处理一般劳资纠纷案件,配合专职监察员开展执法活动。
(4)在确定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监管职责基础上,聘请部分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2名协管员负责1个网格的监管,对网格区内用人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做到五清(基本情况清、用工人数清、签订合同清、工资支付清、参保情况清);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对发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镇(街道)和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落实“两网化”管理工作设备和经费。自2012年起,各级财政预算中,要设立专项财政经费科目,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合理利用金保工程建设经费等渠道,将“两网化”管理建设工程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的人员经费,用于支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保障公益岗位条件的,可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每个网格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具有接待举报投诉、调解纠纷等功能区域,悬挂明确的标牌、标识;每个网格至少配备一台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要求的计算机,配备打印、传真、复印等办公设备,开通办公、举报投诉电话,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工具,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配备移动办公终端设备。实现全市网络联通,保证网络化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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