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库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海陵岛和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库的资金投入。鼓励并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公共停车场库公益建设,建立公共停车场库公益建设融资机制;鼓励并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库,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获得收益。市政府应当对独立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海陵岛和高新区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和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逐步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及时调整停车场库专项规划。
批准的停车场库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法定程序重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将职责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陵岛和高新区经其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停车场库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阳江市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标准。
阳江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标准应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阳江市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