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市区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府办〔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反映。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阳江市市区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阳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市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指的阳江市市区范围包括江城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第三条 停车场库是指除客货运站场、公共交通站场外,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库分为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独立选址的或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
(二)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建设项目规划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三)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制定及规划方案的审核;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各类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行为监督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作。海陵岛和高新区应当明确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