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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申请设立洗车场的,由城管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工商、交通、环保、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核准其开设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后,由相关许可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

  需变更、扩大洗车场业务的,按照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洗车场设立按如下程序办理。

  洗车场开办者在建设前向城管部门递交设立申请。

  城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工商、交通、环保、水务等部门对开办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环保部门核发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文件、住建部门核发建设相关许可证。

  洗车场建设竣工后,开办者向城管部门提交建设完成报告。城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工商、交通、环保、水务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依法核发相关许可证件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市区内开设的洗车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二)在室内经营;

  (三)冲洗设备齐备;

  (四)新建的具备100㎡(原有的不低于7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

  (五)具备4.5m×1.5 m×1.5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六)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八条 洗车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洗车作业;

  (二)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晾晒、吊挂有碍市容、影响城市观瞻的物品;

  (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五)损坏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

  (六)洗车水外泄沾污路面。

  第九条 洗车场应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定期对其清污。

  第十条 洗车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未经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洗车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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