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需申请设立洗车场的,由城管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工商、交通、环保、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核准其开设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后,由相关许可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
需变更、扩大洗车场业务的,按照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洗车场设立按如下程序办理。
洗车场开办者在建设前向城管部门递交设立申请。
城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工商、交通、环保、水务等部门对开办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环保部门核发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文件、住建部门核发建设相关许可证。
洗车场建设竣工后,开办者向城管部门提交建设完成报告。城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工商、交通、环保、水务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依法核发相关许可证件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市区内开设的洗车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二)在室内经营;
(三)冲洗设备齐备;
(四)新建的具备100㎡(原有的不低于7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
(五)具备4.5m×1.5 m×1.5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六)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八条 洗车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洗车作业;
(二)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晾晒、吊挂有碍市容、影响城市观瞻的物品;
(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五)损坏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
(六)洗车水外泄沾污路面。
第九条 洗车场应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定期对其清污。
第十条 洗车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未经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洗车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