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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府〔201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阳江市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服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城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等建成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车辆清洗行为的监督管理。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内开办洗车场的,由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相关管理部门按本暂行规定实施。

  本规定所称的洗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城区洗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洗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拟定该行业政策和行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城区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洗车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对洗车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损坏市政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负责对洗车场污水横流、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

  环保、水务、交通、工商、公安、住建、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住建部门会同城管、环保、交通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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