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1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三亚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电子文件传输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规范电子公文收发管理,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明确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委、市政府委托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电子印章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位公章,另一类为个人私章)和矢量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签名仅限于电子公文传输和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
第四条 加盖电子公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公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认证并按照规定打印而成的纸质公文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但电子公文其他方式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电子印章密钥盘、电子CA证书和矢量签名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实物印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印章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带离办公室,并由专人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如遇出差、休假、请假等特殊情况,做好代理人、代理时间登记后,可将电子印章交代代理人代为保管使用,代理人需做好使用事项的详细记录。
第六条 需要制作、变更或注销本单位电子印章的,使用单位须出具书面证明,而且须市保密局、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证明,再向市信息中心提出制作电子印章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市信息中心完成电子印章制作后,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电子印章。相关制作、使用费用由市信息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