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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二)对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催办,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作出批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
  (三)对一般性或内部性的无需专门反馈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复印加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章”后,直接送交有关领导或各县区、各部门阅知。
  (四)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涉及党委或非政府系统部门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及时复印送市委办公室或所涉及的部门。
  三、督办
  对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要加强督查,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需要办理的,属业务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督办。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需要办理的,涉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多个科室的,由负责牵头的科室负责督办。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事项,由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
  要创新督办方式,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现场督办、跟踪督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督办的质量和时效,促进督查事项的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每月3日前要将市人民政府领导上月的批示件督办情况书面报告相应的市人民政府领导。
  四、办理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在收到领导批示件之日起1日内进行登记,交相关科室或有关部门办理。如遇紧急或重要的领导批示,有关科室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送达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也可请有关单位派机要秘书直接到办公室领取领导批示件。
  (二)经市长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事项,督查室必须在接到批示件2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签。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转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领导批示件,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各县区、各部门应在收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后20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送办理结果。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有明确办理期限要求的,应按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求办理。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对不符合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的,承办单位应于7日内重新办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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