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政办〔201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和管理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政令畅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办
市人民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笺、文件、信息、信函以及其他各种材料上的批示,实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承办、催办和督办,各县区、各部门办理落实的管理模式。具体按以下分工和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办理的公文中由市长批示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事项,市长在内参文件或新闻媒体上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查的其它事项,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承办。市长、副市长的一般批示件,由对应领导的秘书科登记并复印留存,原件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承办,办结后送文书科归档。
(二)对多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就同一事项进行批示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登记、承办,并复印分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办公室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办结后原件送文书科归档。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由对应领导的秘书科复印留存,并转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区办理。
(四)对涉密或不宜以原件或复印件转送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请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可使用“领导批示转办单”的方式转送,其中涉密的按密件要求转送。
(五)对难以确定主办科室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由领导批示所涉及的第一项内容所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牵头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收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后,要逐件进行登记。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现对同一内容有多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作出批示,且批示意见不一致的,应根据有关批示的精神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交相关科室办理。
二、办理和反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收到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后,应逐件进行登记,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区办理,一并及时催办和反馈。
(一)对市长的批示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秘科登记后交由督查室或承办科室负责催办及督办,在办理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专报市长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