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改总结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清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面、客观评价当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于10月25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自治区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北海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附后。
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县区及部门内的专项清查工作,并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健全工作机制。
在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县、区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一是统一领导机制。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二是分县、区负责工作机制。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县区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指导、督促、抽查、重点检查等工作。三是协调配合机制。在清查工作中遇到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解决。各成员单位除做好分管县、区的重点检查外,还应根据市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派员参与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检查。四是定期通报机制。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整理分管县、区及市直相关单位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向自治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市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定期向县、区和市直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县、区及市直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清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报告自治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