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药品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的通知
(北政办〔201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药品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北海市药品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药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及时、准确、有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药品安全信息内容包括:
(一)对照我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及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所在系统内的药品安全监管重大行动或举措;
(三)药品安全执法情况的综合数据,如出动车次、人次、检查单位(户)数、查获不合格药品种类、数量、金额等;
(四)药品抽检数据库,以及辖区内不合格药品信息;
(五)查处的违法企业(个人)名单及其主要违法事实内容;
(六)对消费者提出的消费警示信息;
(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及处理结果;
(八)监管相对人信息数据库;
(九)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十)其它属药品安全范围信息。
第三条 药品安全信息报告程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局际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直接向市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局际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电话:3902816)报告;县区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药品安全信息,分别向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
第四条 市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局际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遇到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根据本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会同相关部门在媒体上统一对外发布药品安全信息,并在每条信息后载明提供信息的单位名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在媒体发布信息的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