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负责单位 | 参 加 单 位 |
1 | 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 | 市经委 | 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等相关部门 |
2 | 根据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排摸和淘汰工作,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一县三区人民政府 | 相关部门 |
3 |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能评、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分别负责 | |
4 |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 市经委 | |
5 | 对落后产能按上级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对列入淘汰计划企业实施停止供电、供水措施。 |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供电局、市水利局 | 相关部门 |
6 | 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 市发改委(物价局) | 市财政局、市经委 |
7 |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国税局 |
8 |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 市环保局 | 市经委 |
9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质监局 | 市经委 |
10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经委 | |
11 |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安全监管局 | |
12 |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使用成本 | 市国土资源局 | |
13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和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等分别负责 | |
14 |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 |
15 | 依法按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16 |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 市工商局 | |
17 | 统筹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 |
18 |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 市国土资源局 | |
19 |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市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 一县三区人民政府 | |
20 |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 市委宣传部、市经委 | |
21 |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典型地区(部门)和典型企业的有效做法 | 市委宣传部、市委 | 相关部门 |
22 | 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 市监察局、市职效办、市经委 | 市发展委、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市水利局、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
23 |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市监察局 | 市经委 |
24 |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治安和社会维稳工作 | 市公安局 | 相关部门 |
25 | 做好强制拆除的相关工作 | 市法院、市检察院 | 各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