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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通知
(北政办〔201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桂政发〔2010〕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67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合理使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计划用电、节约能源,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除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及第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外,市和各县、区城市(县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大型建筑物的景观照明一律关停。
  二、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区要对路灯照明进行合理控制,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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