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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省煤矿必须按照以上分类标准进行认定,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首先由矿井根据标准进行自我认定,认定结果由集团公司批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方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矿井自我认定后,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瓦斯管理类别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认定。

  二、分类管理

  (一)Ⅰ类瓦斯管理区:

  1.实施区域性综合防治措施,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用地面钻孔超前大面积预抽、开采保护层、井下穿层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2.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没有煤层可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应以突出煤层邻近的煤线、软岩或其他有开采价值的有益矿层作为保护层进行开采;不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必须采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煤巷必须在岩巷的掩护下掘进,回采区段必须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进行预抽,实现在安全区域对煤层回采区段的瓦斯抽放全覆盖,实现彻底消突。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3.对区域消突效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标准进行评价。区域消突评价不符合标准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

  5.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2012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Ⅱ类瓦斯管理区:

  1.建设瓦斯抽放系统预抽煤层瓦斯,采用地面井预抽、井下穿层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2.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

  3.矿井“六大系统”2012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Ⅲ类瓦斯管理区:

  1.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各项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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