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煤矿必须按照以上分类标准进行认定,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首先由矿井根据标准进行自我认定,认定结果由集团公司批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方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矿井自我认定后,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瓦斯管理类别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认定。
二、分类管理
(一)Ⅰ类瓦斯管理区:
1.实施区域性综合防治措施,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用地面钻孔超前大面积预抽、开采保护层、井下穿层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2.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没有煤层可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应以突出煤层邻近的煤线、软岩或其他有开采价值的有益矿层作为保护层进行开采;不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必须采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煤巷必须在岩巷的掩护下掘进,回采区段必须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进行预抽,实现在安全区域对煤层回采区段的瓦斯抽放全覆盖,实现彻底消突。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3.对区域消突效果,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标准进行评价。区域消突评价不符合标准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
5.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2012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Ⅱ类瓦斯管理区:
1.建设瓦斯抽放系统预抽煤层瓦斯,采用地面井预抽、井下穿层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2.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
3.矿井“六大系统”2012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Ⅲ类瓦斯管理区:
1.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各项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