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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2〕1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监管局、能源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河南煤监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类标准及认定

  按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程度,全省煤矿瓦斯分三类进行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Ⅰ类管理区:

  1.煤层瓦斯压力≥1.5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15立方米/吨的采掘区域;

  2.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煤与瓦斯突出(或爆炸)事故的采区及相邻采区;

  3.冲击地压威胁严重,地质构造复杂,地应力集中区;

  4.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石门揭煤;

  5.开采垂深在800米以上的采掘区域;

  6.未按规定进行矿井地质报告修编或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Ⅱ类管理区:

  1.煤层瓦斯压力在0.74-1.5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8-15立方米/吨的采掘区域;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

  3.高瓦斯矿井中除Ⅰ类以外的采掘区域;

  4.瓦斯矿井的瓦斯异常及地应力集中区。

  (三)Ⅲ类瓦斯管理区。

  除Ⅰ类和Ⅱ类以外的所有采掘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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