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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的通知

  1. 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对典当行的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
  2. 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二)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   人,均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合计持股比例   %。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姓名

身份证号

本次出资额

 

 

 

 

 

 

 

 

 

 

 

 


  三、股东及高管人员资质情况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均提供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并提交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经审核,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四、验资情况
  公司已按照要求将注册资本金存放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并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经审验,验资报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所有股东均在出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法人股东提交了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
  五、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六、相关承诺
  公司已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所有股东均提交了出资承诺书,已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         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已出具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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