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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的通知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名称中须含“责任”两字)。
  九、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并须办理典当行股权变更审批手续)。
  十、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注明:承诺积极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
  十一、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在材料齐全后装订成册(附目录,一级层次为一至十一),未注明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由市县级典当业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1份)

  申报材料之二: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章程
  三、业务规则
  四、财务会计制度
  五、内部审计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新增典当行安全防范措施
  八、编制单位、主要撰写人及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一级层次为一至八),由市县级典当业主管部门留存1份,省商务厅必要时抽查)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印制许可证的依据,必须准确无误,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按新会计准则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口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并附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签署的营业场所安全预先审核意见。
  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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