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71-87058109、87058214
传真:0571-87058237
指定邮箱:scc@zcom.gov.cn
(三)对经商务部审定通过的新增典当机构,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保持新增典当行审批事项的相对稳定。新增典当行的住所等涉及《典当经营许可证》内容事项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避免新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失效。
(二)新增典当行的申报材料应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应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三)加强监督和管理。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及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要求新增典当机构把注册、营运资金存入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并进行监控。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办事程序,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4.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5. 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
6.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材料之一:
一、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印制许可证的依据,必须准确无误,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二、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三、出资协议和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注明:入股货币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口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个人股东的简历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每个人的材料按顺序放在一起。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资能力证明(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每个法人股东的材料按顺序放在一起。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并附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所在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签署的营业场所安全预先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