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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的通知
(浙商务建发〔2012〕14号)


各市、县(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经贸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发展,注重质量”的原则进行。
  二、调控目标
  根据商务部文件下达的年度调控计划目标,结合我省市县目前典当行分布结构和各市县相关情况,经研究,本次推荐上报的新增典当行指标,严格按下列要求全部分配到市、县(区):
  (一)设区市市区(即所有城区之和)2010年末总人口在100万人以上,储蓄存款余额在50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家,其中总人口超过200万人以上的,不超过3家;其他不超过1家。
  (二)县(市,余杭、萧山区)2010年末总人口在100万人以上,且储蓄存款余额在50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家;年末总人口在50万人以上,且储蓄存款余额在15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家;年末总人口在50万人以下,或储蓄存款余额在150亿元以下的,暂不推荐,其中确有较强需求且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示范村建设力度大、成效好的县(市),可由设区市提出不超过1个县(市)的申请。
  (三)对现有典当行为空白的县(市),有需求的,推荐1家,且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管理,择优推荐,2010年年审未通过或整改后通过的典当行,暂不予推荐。
  三、推荐原则
  (一)合理布局。城区、县(市)内典当行要合理布局,积极引导在经济发达、人口集中的省级中心镇布点发展。
  (二)保证质量。推荐的典当企业要严格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的,要优先推荐:法人股东持股比例高、资产负债率低、经济效益好、出资能力强;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优、熟悉典当业务。
  2. 属于下列情况的,要严格控制:股东为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股东为投资、担保、寄售及其他咨询中介机构。
  3. 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典当业。
  4. 优先选择少数经营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规范的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四、工作步骤
  (一)各市县初选新增的典当行或分支机构,按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2,可暂不提供验资报告、营运资金拨付证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营业场所安全预先审核意见)提交初选材料,并于2月6日前将初选材料上报我厅。
  (二)我厅对初选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各市县。各市县通知企业做好验资、营业场所安全预先审核等工作,按《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提交齐全材料,并按要求将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厅。同时,将《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附件3、4,制作《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依据,请认真核对),以及《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附件5、6,商务部规定格式,请不要修改栏目)的电子版(WORD格式),由你单位统一发至指定邮箱。联系人:陈如长、陈士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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