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商务建发〔2011〕344号)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国家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有关手续的凭据之一,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特制定《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操作可与我厅市场建设处联系(联系人:沈肖敏;联系电话:0571-87056928)。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商务厅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样式统一印制颁发,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报废汽车回收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仿造。
二、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制、审核、发放和监管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申领、审核、发放和监管,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三、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凭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向省商务厅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凭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省级回收企业可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直接到省商务厅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证时须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登记表》。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换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应将上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情况及对应已使用的《证明》其中一联装订成册报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存档,省级回收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存档。
五、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领取和使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至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直接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到各县回收网点。交旧证领新证,对交回的旧证要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