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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5号)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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