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主体以苏州文旅集团和城投公司为主。苏州文旅集团和城投公司实施的古建老宅保护修缮项目,由其自行负责资金筹措、项目策划、居民搬迁、保护修缮和利用运作。
(二)市住建局继续参与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在公房管理范围内大力推进古建老宅的保护抢修和利用。
(三)鼓励市属企业、区属企业、市外企业以及社团、民营资本、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古建老宅的保护修缮。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市规划局按保护利用规划陆续向社会推介一定数量的古建老宅,吸收实施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保护、修缮和利用。
(四)三个城区可以以自有资金、资产投入等方式参与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也可与其他实施主体合作,共同实施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对于共同实施的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按照共同出资、共同开发、共担责任的原则,合作各方共享利益。
(五)古建老宅的居民和其他使用人的搬迁工作,按其所在区域,分别由三个城区负责实施,各实施主体全力配合并做好落实资金等相关工作。
(六)市发改、规划、环保、文物、国土、财税、土地储备和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作。
三、政策措施
政府加大对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的支持力度,给予积极的优惠政策。
(一)逐步外迁古建老宅内的居民和其他使用人。外迁居民和其他使用人的安置补偿,涉及征收的,按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协议搬迁的,可根据地段、环境、市场价格、居住条件等因素,参照征收政策,由搬迁实施人与原住居民和其他使用人协商补偿。
(二)加快安置房源建设。搬迁古建老宅居民和其他使用人的安置房源,以定销商品房安置方式提供。所需定销商品房根据每年需要保护修缮的古建老宅数量确定,并以区为单位由三个城区会同实施主体分别提出使用计划,报市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指挥部核准后由定销商品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三)明确房屋权属关系。古建老宅属直管公房的,实施主体可以以补偿安置方式,取得产权;也可以以标准租金租赁,取得使用权。要取得产权的,保护修缮项目经市发改委立项,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将直管公房权属转移到实施主体名下。实施主体凭立项批文、与产权人的补偿安置协议和公房管理部门的产权变更凭证等,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取得产权后,原承租人在搬迁前由实施主体负责管理。要取得使用权的,实施主体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协议,原承租人在搬迁前继续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涉及宗教房产的,按宗教政策规定执行。
(四)实行土地优惠政策。鼓励对古建老宅实施成片改造、整体整治。古建老宅实行先行修缮保护,凡属修缮保护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可继续保留划拨供地方式。办理古建老宅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在规划批准范围内的按市场评估地价40%缴纳土地出让金。评估以批准立项时间为时点、以该地块使用现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