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攀府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从2010统筹年度起,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缴费标准由100元/人·年调整为140元/人·年,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由320元/人·年调整为360元/人·年。缴费标准调整后增加部分由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承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8〕52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待遇
(一)起付线标准
1.参保大学生、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报销的起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300元调整为200元;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仍为100元,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50元。
2.持有《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参保居民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
(二)最高支付限额
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由19万元调整到25万元。
(三)报销比例
1.参保大学生、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报销比例为: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5%。
2.2007至2011统筹年度连续5年缴费的参保成年居民(大学生、学生儿童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报销比例为: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8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