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建集体认真按照创建要求,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争创活动;
2.创建集体及时上报创建活动方案、活动开展情况及先进事迹等;
3.加强培训,进一步规范创建工作,交流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
第三阶段:检查考评
1.结合实际,对本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进行自查评价;
2.成立检查工作组,依据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对创建集体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3.召开评审会,根据检查情况确定青年文明号入选名单。
第四阶段:公示
通过网络及公告栏等形式,对评审会确定的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创建条件和标准、拟命名集体名称、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阶段:命名表彰
1.司法行政系统青年文明号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三个级别,由各级团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联合表彰和授牌。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均享受同级别先进集体或相应荣誉称号的同等待遇,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单位负责人同时享受同级别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和待遇,并在晋级、使用上予以优先。
2.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实行年度制,周期 2 年。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本届次青年文明号集体具备下一届次上级青年文明号评选资格。省司法厅、团省委拟于2012年推出一批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示范单位,并择优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推荐。
四、创建载体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找准开展创建活动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精心设计符合实际、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一)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卡”活动。实行挂卡上岗,通过挂牌子、亮身份、亮形象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青年的责任意识、模范意识、带头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立足本职岗位、履职尽责,认真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工作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收治工作,积极参与矛盾调处化解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热情为人民群众和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做好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律宣传的各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一流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