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民政、统计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人口信息综合采集合作,建立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监测制度,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同时要加强协调,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构建高效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综合服务和管理功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汇总、录入和上报工作,及时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通报和反馈。村(居)委会负责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实和登记,建立流出人口信息登记簿、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和其他情况记载资料等档案,全面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推进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实时互通,实现动态服务管理。
三、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职能,按照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原则加强服务和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统筹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员。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落实待遇。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市级每年要分别对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信息交换平台专职人员组织培训;县(区)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训,提高其素质。
(三)落实流动人口工作经费。按照中发〔2006〕22号和川府发〔2009〕34号等文件要求,市、县(区)财政要将流入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标准落实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正常支出。对流入人口相对密集的县(区),在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要予以重点倾斜。
(四)强化目标督查考核。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中进行考核。市、县(区)政府目标督查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对履职不力的县(区)和部门,扣除其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考核分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