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部门责任,实施综合治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综治、人口计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指导、协调和支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规划建设、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城管、交通、安监、统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时应积极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办理新生儿上户时查验《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对没有相关证件、票据者,要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年检时,涉及流动人员的要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作好记录,对没有相关证件的,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及时通报,同时要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加强对会员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住院分娩对象时,协助查验《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并将查验情况作好记录,没有相关证件的,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及时通报。规划建设、劳动保障、文化、城管、交通、安监等部门要督促相关方面分别在工程建设、社会保险办理、职业中介、文化娱乐场所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等行业执法检查及证照办理环节,协助查验流动人员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等计划生育证明,并做好登记、告知工作,发现违法生育对象要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收集、核查相关信息,及时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督查,并定期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四)夯实基础,构建基层管理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行政职能。村(居)委会、用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作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通过推行基层群众自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通过建立辖区计划生育协会的方式,将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警务室、物业小区及工商、房管、社保等方面的有关人员吸纳为协会会员,充实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力量,健全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协同开展相关工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积极推行“以房管人”、以用人单位划责的流入地管理模式。各物业小区要将居民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管理公约。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应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社区、物业公司和出租房业主要主动做好流入育龄人员的登记工作,将流入人员的身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节育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业主要本着“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城市流入抓社区、市场流入抓雇主、单位流入抓法人、小区流入抓物业、房屋租赁抓房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制,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发现违法生育对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履行配合处理和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责任,做好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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