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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快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一)加强公共服务,落实市民化待遇。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工作。现居住地要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建档制度,完善育龄妇女定点服务制度,免费为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依法享受休假。现居住地要充分利用城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平台,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户籍地县(区)、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要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供外出务工的政策信息服务。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按照便民维权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市、县(区)建立“12356”阳光计生热线,拓宽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来信、来访,严肃查处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区域协作,实行双向服务管理。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要求,加强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协作配合,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各县(区)要根据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协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服务等活动,建立协作双方或多方相互协调和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突出区域协作重点,积极与流入较多的县(区)和与我市毗邻的县(区)开展区域协作,逐步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涵、提高协作质量。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时,要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核实情况和通报办理结果,户籍地要做好登记备案。完善个案协商处理制度,在处理违法生育案件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发现地或现居住地要与户籍地主动联系、协商处理。两地协作中出现的争议,在双方协商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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