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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政职责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政职责的通知
(三府〔2010〕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三亚市安全生产职责分解一览表》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政职责,以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行政职责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已办理施工许可,或已经规划许可但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行政职责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农村农民建房或其它建筑工程,已经辖区规划建设所核准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行政职责由该辖区的规划建设所负责;未经规划建设所核准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其行政职责由该辖区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四、各国营农场辖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行政职责由事故发生地的国营农场负责。
  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各执法大队的领导,加强对违法建筑进行巡查和执法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住违法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态势。
  六、各镇人民政府和河东、河西区管委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和协助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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