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巡)查中第2次发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