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明码标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八条 鲜活海产品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涉外经营者应当同时用中、外文进行标示商品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善的购销货物台帐制度。台帐留存备查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海鲜排档台帐时,经营者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提供虚假的资料。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全部或部分鲜活海产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二)不在经营场所或者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
  (三)标价牌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
  (四)标价牌所标示价格模糊不清或价格难于辨认的;
  (五)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六)不能提供有关核定价格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擅自印制标价牌和价目表的;
  (八)使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或价目表的;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以下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鲜活海产品的品名、计量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鲜活海产品,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交易的;
  (四)销售鲜活海产品前有价格承诺,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的;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六)采取货签不对位,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
  (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鲜活海产品,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八)其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条行为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巡)查中第1次发现的,进行检查情况登记,责令改正,并书面警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