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明码标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9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海鲜排档明码标价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三亚市海鲜排档明码标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海鲜排档明码标价的管理,建立海鲜排档行业透明、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515号)、《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三亚市范围内所有海鲜排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鲜排档明码标价是指以经营鲜活海产品为主的餐饮店(即海鲜排档经营者)销售鲜活海产品和提供服务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标示鲜活海产品价格、服务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 经营者必须对所经营的全部鲜活海产品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使用的海鲜品标识(标价)牌由三亚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实行“一物一图案,一标签、一标价”制度。
第六条 鲜活海产品标识(标价)牌主要内容包括海鲜的图案,海鲜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举报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