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0〕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三亚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推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的形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三亚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三府〔2009〕108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市监察、保密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等应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并按规定的权限处理。
二、公开招聘原则上每年进行2至3次。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6月或9月底前将招聘计划报市人社部门。
三、招聘公告应在市政府及人社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各招聘单位应同时通过《三亚晨报》等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天。
四、招聘公告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招聘方式、聘用待遇、考试科目和时间、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报名方式、咨询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招聘单位在设定岗位资格条件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确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招聘条件有特殊规定与要求的,应经人社部门同意并在招聘公告中载明。
六、公开招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确属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七、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应聘工勤岗位的,一般应具备高中(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执业)资格和技能条件。
八、招聘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招聘单位如需变更报名时限,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