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严格违法行为查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立案标准和执法依据。通过动态巡查、12336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等方式多渠道收集违法线索,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案件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及时向社会通报查处过程和结果。
(五)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17.建立行政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以合法、自愿、平等和效益为原则,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调解机制,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和行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争议的重要作用。要积极主动排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隐患,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对土地供给、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及时进行调解。
18.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征地裁决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内部管理层级监督作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征地裁决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落实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调解协调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改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按照“谁行为,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处室工作职责。全面执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第一起和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案件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对征地补偿争议应当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进行裁决。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半年报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或判决败诉的典型案件应当编写成案例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19.建立健全行政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涉及国土资源管理事项社会矛盾纠纷处理协调沟通机制,完善地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共同责任机制、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部门与政府法制机构、司法机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协调沟通机制,积极参与地方人民法院和政府组织的联席会议,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良性互动,及时研究行政复议、诉讼中反映的共性、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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