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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12.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国土资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明确本部门实行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程序和责任,完善内容会审制度和听证制度,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统一原则,重大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策的,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决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工作程序。完善国土资源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把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在会前或者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3.建立国土资源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广泛、易引发矛盾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评估事项主要包括: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利益,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内容。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凡未经风险评估或者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

  14.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程序建设,进一步增加行政程序意识,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事项,编制完善各行政执法事项工作流程,明确各事项办理条件、执法步骤和办理时间,并落实经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健全行政执法回避、调查、听证、集体讨论、告知、送达等程序要求和规则,应当依法回避、告知、听证的,必须履行到位。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进一步固化行政执法程序、流程、标准和期限。

  15.切实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依据和程序等事项。全面推进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细化行政裁量权情形、量化行政裁量权权限,制定行政裁量权适用范围和规则,严格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及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及时调整行政裁量标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说理性工作,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文书应当就法律事实、情节、性质、过错、社会危害程度及行政措施、裁量依据等作出详细说明。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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