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在6月24日前完成对辖区选举工作人员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在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落实其人员指导培训。
6.部署选举工作任务。市、镇(区)要分别召开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会议,各镇(区)在6月1日前出台本辖区选举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本辖区的选举工作。
(二)选举实施阶段(2010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1.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各镇(区)在7月25日前按每5户至15户选一名代表,每个村(居)的村(居)民代表数一般不少于20人的要求。推选出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报镇(区)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并由镇(区)颁发海南省统一印制的村民代表证。
2.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
《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镇(区)下辖的村(居)委会在8月1日前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此出现的缺额,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多少递补。
3.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各镇(区)要指导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6月30日前完成本村(居)委会的选举方案,具体规定本村的选民资格、村委会成员名额、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竞争演讲办法、投票站及流动票箱设置办法、委托投票办法、候选人提名大会及选举大会投票办法、另行选举以及详细的工作日程表。各村(居)委会的选举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同时报各镇(区)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4.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各镇(区)要指导各村民选举委员会在8月10日前依照
《选举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认真审查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在选举日的20天前张榜公布,并在选举之前发放《选民证》。
5.做好候选人提名工作。8月15日前要按照
《选举办法》的规定,召开选民大会由选民直接投票提名,并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候选人提名要按规定确定差额人数,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要在选举日五天前张榜公布,并介绍候选人简历。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和变更。正式候选人的竞选承诺和演说,要形成书面材料,由镇(区)统一审查、统一格式、统一印刷、统一公布,并存入村委会档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条件成熟的村(居),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
6.召开选举大会。9月1日至10日基本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各镇(区)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选举日,一般应限定在10天内,避免过度集中。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是整个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指导组人员要到各村现场指导。各村必须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过多或居住比较分散的村,可以增设若干投票站,对于老弱病残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投票站的人员,可以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必须配备3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