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后续工作
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的移交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由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参与。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的一届村民委员会。已经完成选举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检查验收。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延移交的,由公安机关协助镇(区)政府(管委会)强制移交。对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落选人员,镇(区)党委、政府要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关心其生活,按规定落实好离任待遇,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
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镇(区)党委(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计划,按照市负责村民委员会主任、镇(区)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的培训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外地观摩等方式进行培训,增强他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服务群众、带领群众的能力。
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按照《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干部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组发〔2008〕1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9〕50号)的规定,解决村干部的报酬、养老保险、工作运行经费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场所问题。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镇(区)委托村民委员会承办事项的工作经费。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及时给予表彰鼓励,并在招考乡镇公职人员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切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和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镇(区)党(工)委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对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要履行监督职责,切实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镇(区)要成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并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落实选举工作经费。
健全和落实相关部门联动制度。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组织部门要牵头统筹村党组织选举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宣传和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信访和纪检部门要做好信访和举报的查处工作,公安和综治部门要维护好选举秩序,农业和审计部门要做好村财审计工作,妇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也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健全和落实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制度。市、镇(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督导队伍,从相关部门抽调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干部,深入镇和村组督促、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特别是对村情复杂、矛盾尖锐的重点难点村,要抽调责任心强、善于攻艰又熟悉农村工作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的优秀干部去蹲点指导,做到重点不绕过、难点不放过,确保重点难点村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完成。在强化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督导的同时,要探索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监督员制度和新闻媒体监督制度,邀请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村民委员会选举监督员,邀请新闻媒体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现场采访,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健全和落实信访及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市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电话。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答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的,要及时纠正解决;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行完善;群众听信谣传、上当受骗的,要及时予以揭露,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复信、回访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来信来访不及时或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市、镇(区)、村三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上报因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镇(区)要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对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到第一线处理,并迅速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规模群众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