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依法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或依次递补。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镇(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由镇(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认真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本通知规定的候选人条件。要积极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回乡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职,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搞一刀切,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同时要注意年龄结构和梯次搭配。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和变更。
认真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安排候选人在选前发表竞岗演说,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村民提出的问题,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要形成书面材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审查、统一格式、统一印刷、统一公布,当选人的竞职承诺要存入村民委员会档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给村集体的财物,不得由候选人私自决定分配方案,应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
认真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工作。选举大会是整个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镇(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会)和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必须派人到各村现场指导。各村必须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过多或居住比较分散的村,可以增设若干投票站或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老弱病残不能前往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和公布。加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管理。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每位选民只能接受1人的委托。委托投票必须在选举日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禁止在投票选举现场临时委托,选举会场和投票站要设立秘密写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自主表达选举意愿。要切实维护选举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备案,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召开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大会不能按规定程序完成的,由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完成选举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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