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用款审核。请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同时提供如实的相关资料。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税费,财务信息资料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或严重失真,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有关部门应暂缓或拒绝拨付资金。
(三)严格资金拨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概)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严格实行比例控制:预付工程款不应超过工程总合同款的30%,用款单位必须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在建项目按工程进度支付不得超过建安工程概算的80%;项目经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总价的95%;余额5%作为工程质保金,项目保修期满后结清。
(四)规范资金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对建设资金支出进行检查监督,做好项目管理、资金申请审核、成本核算、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五)加强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核定、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四、加强审核分配管理
(一)确保公开透明。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部门要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向社会公示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的政策、标准、依据、程序、工作纪律和投诉举报办法等相关信息,采取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心中有数。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程序,认真调查核实,广泛接受监督。各审核单位在签署审核意见时,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必须签名确认,同时加盖公章。初审结果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内容规定期限进行公示;终审结果必须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进行公示,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真正做到阳光操作,公平公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申报审核分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意见以及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