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府办〔2010〕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市按照中央、省的部署和要求,正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不断加大,进度不断加快,审核分配工作也已经全面展开。为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切实把好事办好。现就加强我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国企解困房、行政单位自建员工住房以及企业公司参与建设的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先期介入,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
(二)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1、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配备充实专业技术力量,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2、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音、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消除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强化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玩忽职守和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