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监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西朝阳路支行变更为营业所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1〕70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春市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西朝阳路支行由二类支行变更为代理营业所的请示》(长邮银请〔2011〕79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按照《
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0〕316号)要求,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西朝阳路支行在原址由二类支行变更为营业所,变更后名称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西朝阳路营业所”。
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换领金融许可证,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