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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文件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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