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太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依法设立,主要用于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项目审查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税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资金以及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组成。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规模应当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纳入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