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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向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依法准确提供机构编制年度统计数据。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分配、核定等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和擅自改变机构名称;
  (二)擅自改变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的;
  (五)超出编制限额调配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单位超编安排人员或超职数配备领导的;
  (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的;
  (八)隐瞒、谎报、拒报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及统计数据的;
  (九)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组织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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