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报请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
(二)镇委、镇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三)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四)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处级岗位的增加或减少;
(五)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调整;
(六)涉及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市编办审核,报请市编委批准:
(一)依照有关规定须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
(二)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职责的界定,内设机构的核定和调整、增减;
(三)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机关工勤事业编制、事业单位编制的确定或调整;
(四)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或调整;
(五)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市编办审核、审批和办理:
(一)须报请市编委及上级机关审核、审批的事项;
(二)在不突破单位规定编制和科室领导职数的前提下,调整内部科室和编制、更改科室名称;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任命的单位领导、部队干部转业安置、招录人员的文件,核发《编制控岗卡》;
(四)根据各单位缺编公开招录人员的申报,审核编制岗位并出具空编证明情况;
(五)在符合编制、岗位条件和工资渠道规定的前提下,本市单位之间人员调整的用编审批;
(六)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变更、注销和年度审核;
(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编制审核备案;
(八)审查财政发放人员工资编制备案情况;
(九)其他需报市编办审定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机构设立、职责配置、编制的执行情况;
(四)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情况;
(五)机构编制的统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