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机构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职责、隶属关系;
(三)与相关机构的职责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编制和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应当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调整或者撤销机构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职责的消失和转移;
(三)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
(四)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资产和债务的处置。
调整或者撤销内设机构,同时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职责范围。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另有规定,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隶属关系和职责、任务;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
(四)编制及岗位;
(五)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一般称院、校、馆、所、站、台、社、团、队、园、中心等。其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格比照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的规格确定;
(二)其他事业单位的规格低于举办主体的规格。
事业单位为处级的,可视机构规模和需要设立内部机构,其规格为科级。如因业务工作需要内设业务机构的不定机构规格。事业单位为科级的,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三)市委机关一般不设立事业单位,确需设立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事业编制经费渠道分为:全额拨款、定额补贴、自收自支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