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工作制度。所有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经市编办审核后,提交市编委或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凡属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市编办办文,以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
第七条 上级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不得以无对口机构为由不安排或者减拨、停拨有关经费。
除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各部门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及领导会议讲话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机构设置应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确需多个机构承担的,应当明确分工,分清主次责任。
第九条 市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除需要上下对口统一设置的机构外,应当综合设立工作部门和必要的内设机构。
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其部门管理机构;镇委、镇人民政府设置综合办事机构;市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名称、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一般称部、委、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机构规格一般为科级;
(二)部门管理机构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一般为副处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机构规格一般为科级;
(三)群团机关一般称会,其机构规格根据其性质、功能参照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机构确定;
(四)镇委、镇人民政府设置的综合办事机构称办公室,不定规格。
第十条 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确需设立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应当在充分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