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发〔2010〕6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28日
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党委机关、行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统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挂在市编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本市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的供养能力等因素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
第五条 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对违反规定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