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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

  (七)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气象部门要与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通信、电力监管等部门以及军队、武警有关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测预警信息互联互通,做到“早发现、早通气、早会商、早预警、早发布、早处置”。

  (八)落实防灾避险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以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预警信息发布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并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要运用现代科技应对和防范气象灾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抗灾中的重要作用。

  (九)完善基层信息接收传播机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学校、社区、企业、大型超市、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递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乡村气象信息员在预警信息传播中的作用,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能力建设

  (十)强化组织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等手段,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长效机制;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能力;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评估工作,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地方人民政府要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计划、预算中安排项目、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保证农业气象防灾减灾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探索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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