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林盛矿分理处变更营业场所并更名的批复
(辽银监复〔2011〕41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林盛矿分理处变更营业场所并更名的请示》(农银省营发[2011]208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林盛矿分理处营业场所由沈阳市苏家屯区永林路68号1门变更为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振兴六街3号,同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胡台分理处。新址开业前,应继续在原址营业。
二、你部要在6个月内完成机构变更事项,并向我局报告下列材料:
(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安全、消防合格证明。
三、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机构变更事项的,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