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迁址并更名的批复
(辽银监复〔2011〕413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你行《关于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迁址(更名)的请示》(华银沈发[2011]320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营业场所由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6甲2迁址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4号W1、W9门,并更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简称华夏银行沈阳浑南支行)。新址开业前,原址继续营业。
二、你行要在6个月内完成该营业场所迁址事项,并向我局报告下列材料:
(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安全、消防合格证明。
三、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迁址事项的,此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