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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在川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

  为了构建和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进一步改进财政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工作,落实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职责,提高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被审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由财政专员办采取“定点负责、动态监控”方式进行动态、持续和全面监督。我办负责就地对在川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的行政监督工作,重点是对其执业质量、内部管理、业务报备、会计信息质量等的监督。同时,通过事务所执业延伸对所有审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重点关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保险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具有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以促进被审计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二、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主要采取“日常监督、现场调查、专项检查、质量评价”等四种方式进行,并通过走访、约谈和座谈等日常监督发现线索、疑点和问题,即时采取现场调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和查处。

  三、对在川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企业;负责受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投诉举报和查证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由财政专员办负责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同地方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证监和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与联动,实行信息共享和监督联动;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的上市公司和重点企业要积极配合财政专员办的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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